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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晚,丹東欣泰電氣(300372,股吧)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欣泰電氣,代碼:300372)發布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編號:處罰字[2016]57號)的公告。
公告顯示,欣泰電氣涉嫌欺詐發行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已由證監會調查完畢。證監會依法擬對欣泰電氣及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措施。
證監會查明,欣泰電氣存在如下違法事實:
一、報送中國證監會的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以下簡稱「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二、上市後披露的定期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一)《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半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二)《2014年年度報告》中存在重大遺漏。
根據上述兩項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
對欣泰電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 832 萬元的罰款;對溫德乙給予警告,並處以 892 萬元罰款;同時還對其他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和罰款。此外,鑒於溫德乙、劉明勝二人作為欣泰電氣兩項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法情節特別嚴重,證監會擬對二人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同日,欣泰電氣公告稱,公司股票繼續停牌,公司股票存在暫停上市風險。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向曾經購買過欣泰電氣股票的投資者聯合征集訴訟委托,擬代理投資者索賠。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表示,即將到來的行政處罰不足以有效懲戒欣泰電氣及相關責任人的違法行為,相比之下,權益受損投資者依法起訴索賠才是硬道理。
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索賠條件擬定為:在2015年7月14日(含當日)前曾買入欣泰電氣股票(代碼:300372),並在2015年7月15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損失。
兩律師提醒,投資者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深圳股東卡復印件或證券開戶信息查詢單、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從第一次買入欣泰電氣打印到現在或全部賣掉之日)、聯系電話手機及地址郵編。免費審核後,律師將對符合初步索賠條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資者進行登記,一旦證監會作出正式行政處罰決定,律師將在第一時間代理投資者向法院起訴。
友情提示:
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 電話:021-63140581 地址:上海斜土路768號7L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 電話:13958118283 地址:杭州萬塘路18號A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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