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儲備條例歷經10年破繭 實施藏油於民 防經濟冷戰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6-01 16:10
(圖:AFP)
自200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啟動《國家石油儲備條例》起草工作,歷經10年,5月31日,國家能源局針對《國家石油儲備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規定從事原油加工、成品油批發和原油進出口的企業,應當承擔企業義務儲備;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石油儲備設施建設運營;並強調政府儲備石油的收儲、輪換原則上應當通過交易市場公開進行。專家表示,讓民營石油企業加入到國家石油儲備中是一種「藏油於民」的做法。
中新網1日報導,關於國家石油儲備的立法目的,《意見稿》指出,主要是「為規範國家石油儲備管理,應對突發事件等引起的石油供應中斷或者短缺,保障石油供應安全,維護國家能源安全和社會穩定。」
中國從1993年開始成為石油凈進口國,隨著經濟的發展,石油對外依存度不斷攀升。目前,中國石油對外依存度已突破60%。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曹和平指出,如果石油依存度過高,那麼石油供應風險就越大,更易受國際原油市場波動的影響。2008年金融危機以後,全球貿易保護主義有所抬頭,隨之而來的可能是經濟的冷戰。在國際經濟形勢複雜和不確定的情況下,出台《意見稿》是非常及時和必要的。
根據《意見稿》內容,國家保持國家石油儲備規模與石油消費總量相適應,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石油儲備設施建設運營。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國家石油儲備中長期規劃(2008年-2020年)》,中國將在2020年以前分三期完成石油儲備基地的硬體設施建設。其中,國家石油儲備一期工程已在2008年年底全部建成。
隆眾石化網分析師李彥說:「中國的石油儲備能力還沒有達到國際能源署設定的90天安全標準,所以加大戰略石油儲備非常必要」。他指出,政府在建設戰略儲備油庫上財政支出較大,因此鼓勵社會投資,國家在後期可能會給予相應的支援政策。例如,如果某地煉廠投資建設儲備油庫,國家可以考慮在原油進口配額或使用權上放寬條件,對該地煉廠予以鼓勵。
國家石油儲備包括政府儲備石油和企業義務儲備石油。從事原油加工、成品油批發和原油進出口的企業,應當承擔企業義務儲備。不過,《意見稿》並未對針對企業義務儲備石油量給出明確數值,僅提到「根據石油市場供需狀況,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可以允許企業義務儲備量在一定時期內適量調整。」
曹和平認為,每一個石油生產型和貿易型企業都要承擔起儲備責任,因為政府的石油儲備能力是有限的。目前來看,有些企業的儲備資源可能沒有用盡,要求其進行「義務儲備」後,就能把這批資源動員起來。
李彥表示,讓民營石油企業加入到國家石油儲備中是一種「藏油於民」的做法,據他了解,很多地煉廠已經存儲了一定數量的石油。
《意見稿》規定,企業義務儲備石油所有權屬於出資企業,實行最低庫存管理。企業義務儲備所需建設資金、石油採購資金和運作管理費用由企業承擔。
《意見稿》指出,政府儲備石油的收儲、輪換原則上應當通過交易市場公開進行。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建立政府儲備石油的輪換機制,規定輪換條件和程式。國家石油儲備單位根據輪換機制,按照保證品質、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擬定石油儲備輪換方案,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報備後組織實施。並要求,對政府儲備的收儲和輪換,相關單位應當在石油接卸、管道輸送等方面予以優先保證。
在《意見稿》起草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成立或指定機構對政府儲備實行統一管理。同時,考慮到目前委託大型石油企業管理石油儲備基地的實際做法,徵求意見稿規定了國家設立或者委託有關單位負責石油儲備基地運作管理。
《意見稿》規定,設立或者委託有關單位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既體現目前做法,又為將來的改革留有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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