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邦股份虛假陳述股民索賠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5-31 16:20
恆邦股份(002237,股吧)因為信息披露違規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可以參加索賠。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認為,恆邦股份股民參與維權的條件是:在2013.1.1-2015.12.7期間買入股票,並在2015.12.8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者。
投資者參加索賠應當准備的基礎材料
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聯系律師辦理索賠手續時需要提供以下基礎資料:
1、買賣恆邦股份(恆邦股份,002237)股票的全部對賬單或交割單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對賬單注意事項:對帳單原件上需要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有股東姓名,股東證券賬戶號碼及身份證號碼,買賣002237股票的時間、價格、證券代碼、股數、傭金印花稅等信息,現在還持有這只股票的投資者必須打出股東庫存股的情況。
2、身份證復印件;
3、深交所股東卡復印件(或證券公司開戶確認單一份);
4、另附上投資者的聯系電話、地址及電子郵箱。
律師收到以上資料後,首先將免費為提供材料的投資者確定是否符合條件,並計算是否存在損失。如果投資者符合起訴條件的,律師將提供進一步准備起訴的材料給投資者。
恆邦股份違規事實及股民索賠依據
恆邦股份,公司全稱是「山東恆邦冶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5月7日,恆邦股份公告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1號)。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已查明,恆邦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1、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公司向煙台恆邦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邦集團)等關聯方或第三方開具商業票據、國內信用證,由恆邦集團等關聯方或第三方貼現,恆邦集團使用貼現資金並在票證到期前歸還恆邦股份票證金額。2013年度、2014年半年度、2014年年度、2015年半年度、2015年7月恆邦股份與恆邦集團發生非經營性票證往來分別為35000萬元、30400萬元、110810萬元、79730萬元、3500萬元。同期,恆邦股份與煙台恆邦集團有限公司經貿分公司(以下簡稱恆邦經貿)等關聯方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恆邦股份向恆邦經貿等關聯方累計劃轉資金74500萬元;恆邦經貿等關聯方向恆邦股份累計劃轉資金74500萬元。上述關聯交易事項,公司未及時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也未按規定在公司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半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2015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該重要事項。
2、2013年年度、2014年半年度、2014年年度、2015年半年度,恆邦股份對其與恆邦集團等關聯方之間發生的部分票據往來事項未按規定及時進行會計確認和計量,導致公司2013年年度報告少計資產21000萬元、少計負債21000萬元,2014年半年度報告少計資產30400萬元、少計負債30,400萬元,2014年年度報告少計資產51740萬元、少計負債51740萬元,2015年半年度報告少計資產45500萬元、少計負債45500萬元。
恆邦股份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對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王信恩、張克河,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曲勝利、張俊峰。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山東證監局作出以下決定:1、責令恆邦股份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0萬元;2、對王信恩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5萬元;3、對張克河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4、對曲勝利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5、對張俊峰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
證券維權律師臧小麗認為:恆邦股份已經構成虛假陳述。我國《證券法》第69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年度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投資者向虛假陳述責任人提起索賠的主要法律依據。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還頒布了《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是維權律師代理投資者提起索賠的法寶。
因此,在證監會已經認定上市公司存在虛假陳述的前提下,投資者啟動虛假陳述索賠訴訟已經沒有法律障礙。臧小麗律師認為,恆邦股份股民參與維權的條件是:在2013.1.1-2015.12.7期間買入股票,並在2015.12.8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者。
附:恆邦股份虛假陳述投資者維權律師聯系方式
聯系人:臧小麗律師,法學博士
電話:010-57128755
手機:1369 153 1620
郵箱:343733997@qq.com
單位名稱: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四環中路76號大成國際中心C座6層
郵編:100124
- 投資10至18歲孩子的最佳方案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