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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本公司、黃泳騰、謝沛騏、龍峻翰 (2)法院名稱、處分機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3)相關文書案號: 高院地檢屬已收文,尚無案號。 2.事實發生日:105/05/3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刑事告訴案係與本公司高雄觀光工廠新建工程之營建承包商瑞濂實業於 104年2月向高雄地方法院提出本公司應給付工程款之民事訴訟同屬一案,本 公司並已依規定於104年2月16日發佈重大訊息。 (2)本公司主張工程期間受本公司委聘擔任工程顧問之黃泳騰夥同其配偶謝沛 麒(瑞濂實業任職經理)及龍峻翰(瑞濂實業負責人)損害本公司利益,涉及背信 及詐欺,故經董事會決議後針對黃、謝、龍三人提起刑事告訴。 4.處理過程:本公司後續將配合司法程序辦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本公司高雄觀光工廠業已於104年第四季開幕營運,本案對公司業務無重大 影響。 (2)本公司主張黃、謝、龍應負擔之背信損害金額為新台幣22,885千元,本案 對公司財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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