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con
anue logo
熱門時事鉅亨號鉅亨買幣
search icon

時事

論舉報律師的違法之處及神州專車報案的正當性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5-24 19:20


論舉報律師的違法之處及神州專車報案的正當性

——來自律師界內部的聲音


近日,有關「律師實名舉報神州專車新三板掛牌資料嚴重違規」 一事在互聯網上鬧得沸沸揚揚,同樣也引發了法律界同仁的廣泛關注。而雙方爭議最大之處,就在於吳學益律師的公開舉報行為是否違法,是否侵害了神州專車的商業信譽;以及神州專車報案是否恰當。作為一名法律從業者,本人擬從法律的角度對此事稍作解析,以期為公眾了解事情真相提供一些法律參考。(限於律所內部要求,本人就匿名評論了。雖不具名,但歡迎各位法律同仁公開點評指教。)

一、在自媒體公眾號上發布《舉報信》全文的行為已經超出了公民正當的證券舉報行為的合理范疇

吳學益律師針對神州專車申請「新三板」掛牌的申請材料認為涉嫌「嚴重違規」,擬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舉報的行為屬於證券舉報行為。

「新三板」,即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屬於證監會依法監督管理的對象之一。針對擬掛牌「新三板」企業的申請材料有個人意見的,可以通過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方式進行提出。《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工作暫行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舉報人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互聯網站舉報專欄、舉報電話、信函、來訪等方式,向中國證監會及各證監局實名或匿名舉報有關個人或單位涉嫌違反證券期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行為。」

自媒體公眾號具有可傳播性,系面向全社會公眾的新型媒體平台。吳學益律師的《舉報信》未經正規途徑予以遞交,擅自將大量未核實的個人意見在社會公眾范圍內進行傳播是不符合有關證券舉報工作的相關規定的。如果涉及惡意誹謗、損害詆毀商譽等行為,則可能會觸犯法律甚至是刑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二、神州專車作為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神州專車在等待「新三板」股轉系統審核掛牌的過程中,遭受到吳學益律師通過非正常渠道進行的公開舉報。由於《舉報信》內容中大量吳學益律師個人對神州專車的負面評論意見,且經社會公眾傳播,對神州專車的商譽造成了損害,且神州專車認為該等公開舉報已經導致其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神州專車作為受害人依法有權向公安機關進行了報案,其報案行為本身是於法有據、合情合理的。至於吳學益律師是否已經觸犯刑律、依法是否應當被追究刑責,則需要經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並經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後方可得出結論。《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吳學益律師在其2016年5月23日的《聲明》中強調神州專車的報案行為是動用國家公權力對其進行打擊報復,這是十分荒謬的。公安機關在受理報案後,會依法受理並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後會依法立案並進行偵查。受害人行使報案權利的行為,無論如何,不應被視為打擊報復。

三、吳學益律師的行為超出了公民言論自由的范圍,已經涉嫌侵犯他人權利、突破法律底線

吳學益律師在《聲明》中強調「公民言論自由必須得到保證」。然而,言論自由的前提是要保證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況且,「發表惡意誹謗他人言論」的行為是屬於《律師法》第四十九條明確禁止的行為。該條同時規定,律師有該等行為的,將會面臨司法行政部門的罰款、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鑒於吳學益系執業律師,我們有理由相信其知法懂法,其更應清晰地熟知言論自由與違法犯罪的邊界。但吳學益律師上述公開發表的言論卻未能彰顯一個法律人應有的理性和素養。

《舉報信》將未經核實的情況以及其個人有強烈傾向性、否定性的意見,以執業律師的名義公開發表,並任由其舉報信中未經核實的對神州專車有嚴重不良影響的信息在網絡媒體上傳播的行為,不能排除其希望利用神州專車在新三板掛牌這一公眾關注的事件借機擴大個人知名度、博取網友眼球的廣告目的。而其將神州專車的報案公開宣稱為「動用國家公權力對其進行施壓、打擊報復、制造輿論恐懼」,還將該等荒謬的論斷再次通過網絡媒體散布,無疑再次涉嫌損害神州專車的商譽。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文章標籤


Emp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