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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財險因虛列業務宣傳費等問題被罰款11萬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5-20 12:10


和訊保險消息 據廣西保監局披露,經查,2015年1-10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分公司車商二部通過虛列業務宣傳費、電子設備運轉費及公雜費套取資金78567元,其中介業務七部團隊經理授意下屬實施了上述違法行為,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分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廣西保監局決定對其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廣西保監局決定作出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附原文:

桂保監罰〔2016〕6號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分公司,地址廣西南寧市鯉灣路18號,負責人亢建華

當事人:韋東,時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分公司車商二部中介業務七部團隊經理,身份證號碼45010419661002XXXX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分公司進行了現場調查。

經查,2015年1-10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分公司車商二部通過虛列業務宣傳費、電子設備運轉費及公雜費套取資金78567元。

韋東時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分公司車商二部中介業務七部團隊經理,其授意下屬實施了上述違法行為,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違法事實有案件調查事實確認書、公司情況說明、相關費用報銷單及發票復印件、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勞動合同復印件等證據材料在案證明。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市分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我局責令其改正,決定對其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韋東是對公司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作出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賬號:45001604667058000003,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嘉賓路支行。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6年5月18日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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