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壽因誘導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罰款5000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5-18 15:20
和訊保險消息 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險銷售人員孫慶娥在投保人劉某明確告知自己血糖高、長期吸煙的情況下,誘導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違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四條,中國保監會天津監管局決定對孫慶娥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罰款。
附保監會原文:
中國保監會天津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津保監罰 (2016)4號)
當事人:孫慶娥
身份證號:12010719531016XXXX
職 務: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險銷售人員
住 址:天津市塘沽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孫慶娥涉嫌違規案件進行了調查,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孫慶娥在投保人劉某明確告知自己血糖高、長期吸煙的情況下,誘導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上述違法事實,有案件調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現做出如下處罰:
孫慶娥誘導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行為,違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四條,決定對孫慶娥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開戶銀行:中信銀行(601998,股吧)(601998,股吧)天津分行營業部,賬號:7231110189800000185),並將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6年5月11日
- 不論是30歲還是70歲 都值得嘗試做一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