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開展黃金准許證「非一批一證」管理試點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5-04 13:23
北京(CNFIN.COM/XINHUA08.COM)--中國人民銀行4日公告稱,為簡化審批手續,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決定開展《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准許證》“非一批一證”管理試點工作。試點海關為北京、上海、廣州、南京、青島、深圳海關。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告稱,根據《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令〔2015〕第1號發布),為進一步簡化審批手續,促進貿易便利化,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決定開展《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准許證》(以下簡稱《准許證》)“非一批一證”(正、背面樣式見附件)管理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業務頻繁的法人可以按照《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的條件和審批流程,申請“非一批一證”《准許證》。
二、實行“非一批一證”的《准許證》可以在有效期內、不超過規定數量和批次報關使用。具體做法是,海關在《准許證》正本背面“海關驗放簽注欄”內逐筆簽注核減進(出)口的數量,報關批次最多不超過12次。
三、“非一批一證”《准許證》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逾期自行失效。
四、在“非一批一證”《准許證》允許進(出)口的數量、批次未使用完之前,海關留存每次已簽注的“非一批一證”《准許證》復印件。“非一批一證”《准許證》允許進(出)口的數量、批次核扣完畢,由海關收存。
五、“非一批一證”《准許證》未使用過或未使用完畢的,被許可人應在《准許證》有效期滿後10個工作日內將證件交回核發機構。
六、實行“非一批一證”《准許證》管理試點海關為北京、上海、廣州、南京、青島、深圳海關。其他海關,仍按照現行規定辦理。
七、實行“非一批一證”《准許證》管理試點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將對核發的《准許證》使用情況加強監督管理。“非一批一證”《准許證》的被許可人,應在“非一批一證”《准許證》有效期滿後10個工作日內將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情況(包括批次、驗放日期、實際進出口數量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八、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2016年4月26日
附件
- AI投資趨勢專家觀點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