彥陽科技: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103年度現金增資洽特定人繳款期間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1-07 14:33
第三十四條 第42款
1.事實發生日:104/01/07
2.公司名稱:彥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103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經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申請延長現金增資案之特定人繳款期間,業經金管會104年1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
1030053773號函核准在案。
二、本公司現金增資作業時程,原訂特定人繳款期限為103年12月24日,為因應特定人
參與本次現金增資作業未能於繳款期限內及時完成,擬將原股東認購不足股數洽特
定人之繳款期間延長至104年1月17日,現金增資發行條件、資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
維持不變。
6.因應措施:
一、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茲將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延長洽特定人繳款期間,對
投資人權益所造成之影響,本公司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如后:
(一)適用對象: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股款之原股東及本公司員工。
(二)申請期間:自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103年1月17日止。
(三)補償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
,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1.38%(註1)/365】
(四)申請延長繳款期間後,若仍未能於104年1月17日募集資金完成,將退還原股東
及員工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利息,退款金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1.38%(註1)/365】
(五)若因此繳款期間延長,致原股東及員工可舉證並合理說明權益受損,本公司願
負賠償之責任。
(六)欲申請退還股款之原股東或員工,欲申請人請於申請期間截止日前,請逕向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敦化
南路二段97號B2;電話:(02)2702-3999)洽詢並完成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視
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註1:利率係以103年12月30日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
二、承諾書
本公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103年9月29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38563
號函核准金增資案,申請延長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募集期間三個月,經主管機關核准
後,若因延長募集期間致使原已繳納股款者發生損害,本人願負賠償責任。
立書承諾人:吳銘雄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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