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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2/10/30
2.公司名稱:璨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中央社
6.報導內容:璨圓光電董事長特別助理簡玉美涉嫌從事璨圓股票內線交易,
經自首並繳交犯罪所得後,新北地檢署提起公訴,投保中心表示,
將受理投資人委任求償。
7.發生緣由:不適用
8.因應措施:據報導本公司簡玉美特別助理涉及內線交易案,屬個人行為,
與本公司無關,此事對公司營運沒有影響。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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