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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38款
1.事實發生日:1021030
2.發生緣由:
公開收購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代號3610,以下稱「啟耀光電」)普通股,
所有公開收購條件均已成就(說明如下),爰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
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公告。
(1)公開收購啟耀光電普通股股份,截至民國102年10月29日累計應賣股數達
104,821,149 股,已超過預定之最低收購數量100,000,000股;
(2)公開收購人於102年10月30日收悉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年10月29日公製
字第1021360766號函,表示本公司與啟耀光電之結合得免予申報(亦即不禁
止本公司與啟耀光電結合)。
3.因應措施:
爰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
本公開收購尚未截止,本公司將持續公開收購啟耀光電之普通股至民國102年
11月18日下午3點30分,請欲參與應賣之啟耀光電股東儘速洽往來券商之原開
戶分公司辦理應賣手續。惟若全部應賣之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最高收購數量
160,000,000股,本公司將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收購,計算方式詳參公開
收購說明書。
本件公開收購之相關資訊及公開收購說明書可至各證券商洽詢,或於受委任
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網站(http://www.kgieworld.com.tw)或公開
資訊觀測站(http://mops.twse.com.tw/index.htm)下載。
4.其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事項:
(1)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4項但書規定,
應賣人於本公告刊登後,除有該項規定之情事外,不得撤銷其應賣。
(2)應賣股數已超過最低收購數量,如無因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式或強制
執行程式,或出現其他轉讓之限制,使已應賣股份視為自始未提出應賣,且
無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停止公開收購之情事,本次公開收購將於公開收
購期間屆滿日後5個營業日內(含第5個營業日)辦理應賣有價證券交割及收購
對價支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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