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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美國債務上限的前世今生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0-15 23:32


  何為債務上限

  1917年前,每次發債都須得到國會的批準,由國會決定債務期限、利率和具體用途。在美國參加一戰前夕,這種做法令人不堪重負,當時政府需要不受行政規定掣肘而迅速開支。於是1917年國會通過《第二次自由債券法案》(Second Liberty Bond Act),減少對新債期限和已發行債券贖回的規定。


  發債規定在20世紀二三十年代進一步放松,直到1939年完全取消,用債務上限總和取而代之。此后國會基本上就是告訴財政部:“你可以借這么多錢,自己想最佳辦法如何借。”當債務上限被超過之后,國會便提高債務上限,由此產生了債務上限問題。

  債務上限問題的發展

  自1939年以來,國會共提高債務上限83次,平均每九個月提高一次。國會提高債務上限通常都不引人注目或引發抗議。只是在近幾年各黨派認識到可將債務上限當作談判籌碼后,債務上限才成為一個問題。

  從邏輯上說,沒有理由抗議債務上限。理解債務上限最重要的是它並不控制國會花多少錢,它只是限制了國會已同意支付金額的支付能力。

  債務上限現狀

  10月17號是美國政府債務上限談判的最後期限,若國會不在本月17日之前批準提高政府債務上限,美國政府便面臨違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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