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薈萃國際(控股)持續關連交易之經修訂年度上限

鉅亨網新聞中心

由於誠如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宣布之本公司之財政年度年結日由十二月三十一日更改為六月三十日,本公司已修訂其持續關連交易之年度上限,以符合新財政年度年結日。

租賃安排之經修訂年度上限

謹此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一二年七月九日之公布(「租賃安排公布」),內容有關(其中包括)本集團經營之多間零售店舖之租賃安排。除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布所用之詞匯與租賃安排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本集團現時於租賃安排下有兩間自營零售店舖,據此,順暢國際有限公司已提供租賃物業予本集團用作零售店舖,並根據各份租賃協議計算所收取之租金,而本集團已直接向各業主支付租賃協議項下之每月租金付款。

租賃安排公布所述之租賃安排項下之租金付款之年度上限如下:

(i) 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為港幣8,500,000元;

(ii) 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為港幣2,500,000元。

為令年度上限符合新財政年度年結日,董事決定修訂租賃安排項下之租金付款之年度上限如下:

(i) 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為港幣8,500,000元;

(ii) 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間為港幣1,900,000元;

(iii) 由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間為港幣600,000元。

由於有關租賃安排之適用百分比率少於25%且年度代價少於港幣10,000,000元,因此,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34條,租賃安排須遵守申報及公告規定以及年度審閱規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準規定。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租賃安排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且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董事亦確認,彼等於租賃安排中並無重大利益。

租賃協議之經修訂年度上限

謹此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之公布(「租賃公布」),內容有關(其中包括)租用該物業作為本公司附屬公司之辦公室之租賃協議。除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布所用之詞匯與租賃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租賃公布所述之有關於租賃協議期限內應付予展怡之租金之年度上限如下:

期間年度上限

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港幣800,000元

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港幣2,800,000元

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港幣2,800,000元

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止港幣2,300,000元

為令年度上限符合新財政年度年結日,董事決定修訂年度上限如下:

期間經修訂年度上限

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港幣800,000元

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港幣1,400,000元

由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港幣2,800,000元

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止港幣2,800,000元

由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止港幣900,000元

由於有關租賃協議之適用百分比率少於25%且年度代價少於港幣10,000,000元,因此,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34條,租賃協議須遵守申報及公告規定以及年度審閱規定,惟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準規定。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租賃協議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且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董事亦確認,彼等於租賃協議中並無重大利益。

釋義

於本公布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及詞匯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指本公司董事會

「關連人士」指具有創業板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本公司」指薈萃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創業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創業板」指聯交所創業板

「創業板上市規則」指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

「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港幣」指港幣,香港法定貨幣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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