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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大地產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6-24 17:40


茲通告盈科大衍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2013年7月16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假座香港數碼港道100號數碼港第三座資訊科技大道F區3樓1-3號會議廳舉行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藉以考慮及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不論有否作出修訂)為本公司的普通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1. 「動議:

(a) 批準、確認及╱或追認以下各項:

(i) PT Prima Bangun Investama(「PMA 」)(作為買方)、PT. CitraAdisarana(「PT CA」)(作為賣方)、本公司(作為PMA的擔保人)及PT Danayasa Arthatama, Tbk.(「PT Danayasa」)(作為PT CA的擔保人)所訂立日期為2013年5月23日的有條件土地買賣協議(「土地買賣協議」,注有「A」字樣的副本已提呈本大會並經大會主席(「主席」)簽署,以資識別),內容有關買賣位於印尼南雅加達KebayoranBaru區Senayan村Jenderal Sudirman Kav. 52-53號Lot 10的地塊;及

(ii) Rafflesia Investment Limited(「Rafflesia」)、本公司(作為Rafflesia的擔保人)、Ace Equity Holdings Limited(「支援商」)、PT Danayasa(作為支援商的擔保人及認購期權(定義見本公司日期為2013年6月25日的通函(「該通函」,注有「B」字樣的副本已提呈本大會並經主席簽署,以資識別)的其中一名授予人)及Santoso Gunara(作為認購期權(定義見該通函)的其中一名授予人)所訂立日期為2013年5月23日的支援協議(「支援協議」,注有「C」字樣的副本已提呈本大會並經主席簽署,以資識別),內容有關支援商向Rafflesia提供若干支援協助;及

(iii) Idea Novel Limited、支援商、PT Danayasa(作為支援商的擔保人)及Melati Holding Limited(「Melati」)所訂立日期為2013年5月23日的有條件股東協議(「支援商股東協議」,注有「D」字樣的副本已提呈本大會並經主席簽署,以資識別),內容有關Melati;及

(iv) 據此擬進行之所有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發行支援商參與B類股份、轉讓支援商參與貸款、授出支援商認沽期權、收購認購期權及土地回購下擬進行的交易(定義見該通函)及相關交易,以及任何其他補充檔案及據此擬進行之所有交易;及

(b) 授權本公司任何一名或兩名(若需要加蓋公司印監)董事以彼等酌情認為合宜、適宜、充分或權宜的方式,代表本公司簽署、蓋章、執行、完成、履行及交付一切有關協議、文據、檔案及契據,並作出彼等酌情認為必需、適宜或權宜的一切行動、事宜及事情,並采取一切步驟,以落實土地買賣協議、支援協議及支援商股東協議以及據此擬進行的所有交易及╱或使其生效。」

2. 「動議:

(a) 批準、確認及╱或追認以下各項:

(i) Lot 10 Assets Ltd.(「投資者」,作為認購人)與Rafflesia(作為公司)所訂立日期為2013年5月23日的有條件認購協議(「投資者認購協議」,注有「E」字樣的副本已提呈本大會並經主席簽署,以資識別),內容有關有條件認購Rafflesia 9,990股每股面值1美元的股份;

(ii) 投資者(作為買方)與Melati(作為賣方)所訂立日期為2013年5月23日的有條件貸款收購協議(「投資者貸款收購協議」,注有「F」字樣的副本已提呈本大會並經主席簽署,以資識別),內容有關有條件出售及出讓Rafflesia於投資者貸款收購協議完成日期結欠Melati的未償還股東貸款的9.99%;

(iii) 投資者、Melati與Rafflesia所訂立日期為2013年5月23日的有條件股東協議(「投資者股東協議」,注有「G」字樣的副本已提呈本大會並經主席簽署,以資識別),內容有關Rafflesia;

(iv) Melati(作為授予人)與投資者(作為承授人)所訂立日期為2013年5月23日的有條件期權契據(「投資者期權契據」,注有「H」字樣的副本已提呈本大會並經主席簽署,以資識別),內容有關投資者認沽期權(定義見該通函);及

(v) 據此擬進行之所有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根據投資者期權契據授出投資者認沽期權(定義見該通函))及相關交易,以及任何其他補充檔案(包括但不限於(i)根據投資者股東協議訂立投資者股份按揭契據(定義見該通函)及信守契據;(ii)根據投資者貸款收購協議訂立出讓契據;及(iii)根據投資者期權契據訂立出讓契據及擔保契據,以及據此擬進行的所有交易);及

(b) 授權本公司任何一名或兩名(若需要加蓋公司印監)董事代表本公司簽署、蓋章、執行、完成、履行及交付一切有關協議、文據、檔案及契據,並作出彼等酌情認為必需、適宜或權宜的一切行動、事宜及事情,並采取一切步驟,以落實投資者認購協議、投資者貸款收購協議、投資者股東協議、投資者期權契據以及據此擬進行的所有交易及╱或使其生效。」

附注:

1. 凡有權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及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派另一名人士為其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大會及投票。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的股東可委派一名以上代表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及其任何續會)及代其投票。委任代表毋須為本公司的股東。此外,個人股東或法團股東的委任代表,均有權代表股東行使該股東享有的同等權力。

2. 委任代表的檔案必須由委任人或以書面正式授權的授權代表親筆簽署,或如委任人為法團,上述檔案必須加蓋公司印監或獲授權的主管、代表或其他人士親筆簽署。

3. 代表委任表格及經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檔案(如有)或經證明的授權書或授權檔案副本,應盡快且無論如何須不遲於名列該文據的人士擬投票的股東特別大會(及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四十八(48)小時前將代表委任表格送達本公司的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方為有效,否則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無效。

4.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於此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撤回論。

5. 本公司將由2013年7月12日(星期五)至2013年7月16日(星期二)期間(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內不會辦理任何股份轉讓手續。為確保有權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所有過戶檔案連同相關股票必須於2013年7月11日(星期四)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公司的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辦理登記,其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室。

6. 本公司將由2013年7月12日(星期五)至2013年7月16日(星期二)期間(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紅利可換股票據過戶登記手續,期內不會辦理任何紅利可換股票據轉讓手續。為確保有權出席股東特別大會,所有過戶檔案連同相關票據證書必須於2013年7月11日(星期四)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公司的紅利可換股票據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辦理登記,其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室。

7. 如屬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聯名持有人均可親身或委派代表就該等股份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若一名以上聯名持有人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及其任何續會),排名首位的股東將為唯一有權投票者,不論彼親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各聯名持有人在本公司股東名冊上的次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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