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對本公司提出仲裁事項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聲請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機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2.事實發生日:102/03/2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仁寶公司」)業於102年03月29日公告,就請求
本公司承購仁寶公司所持有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已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出
仲裁聲請。
4.處理過程:
就仁寶公司前開重訊公告內容,業經本公司召開臨時董事會向各出席董事報告,
並經本公司法律顧問於董事會說明,仁寶公司所為請求自始對公司不生法律拘束力。
待收訖仁寶公司所提仲裁聲請書後,將請法律顧問進一步提供建議,再召開董事會,
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最大權益,審慎處理,妥適因應。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仲裁案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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