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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02/06/1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2/03/22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認股辦法,其發行期間、認
股權人資格條件等相關內容。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一0二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
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十三條。
(2)已依董事會授權由董事長決行,並提報董事會決議追認通過。
(3)修正前條文:
五、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2.認股權人自獲本公司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遇有經公司認定之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或本公司規定等情形時,就其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中尚未行
使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等幅降低認股價
股。
十三、本辦法訂定於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4)修正後條文:
五、認股條件
2.認股權人自獲本公司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遇有經公司認定之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形時,就其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中尚未行使者,公司有
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之
一點五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調整認股價格如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 - 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
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私募普通股股份增加時,或遇有低於每股時價之轉換
或認股價格在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時(以轉換或認股價格為
每股繳款額),亦應以本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其調整後轉換價格(向下調整,向上則
不予調整),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調整之。依本項計算認股價格時,如須訂定每股
時價,應以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
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十三、本辦法訂定於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修訂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七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一0二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請至公開資訊觀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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