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光隆:董事會決議追認修訂『一0二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02/06/1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2/03/22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認股辦法,其發行期間、認


股權人資格條件等相關內容。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一0二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

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十三條。

(2)已依董事會授權由董事長決行,並提報董事會決議追認通過。

(3)修正前條文:

五、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2.認股權人自獲本公司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遇有經公司認定之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或本公司規定等情形時,就其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中尚未行

使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等幅降低認股價

股。

十三、本辦法訂定於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4)修正後條文:

五、認股條件

2.認股權人自獲本公司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遇有經公司認定之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

、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形時,就其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中尚未行使者,公司有

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之

一點五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調整認股價格如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 - 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

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私募普通股股份增加時,或遇有低於每股時價之轉換

或認股價格在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時(以轉換或認股價格為

每股繳款額),亦應以本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其調整後轉換價格(向下調整,向上則

不予調整),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調整之。依本項計算認股價格時,如須訂定每股

時價,應以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

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十三、本辦法訂定於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修訂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七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一0二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請至公開資訊觀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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