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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新世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3/27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以對公司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首要考量。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額度不超過100,000仟股。

5.得私募額度:擬於總發行股數不超過100,000仟股限額內辦理國內現金增資,授權董事會

於股東會決議後,於一年內分二次發行。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不低

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

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惟實際之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

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

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增加資本支出、償還銀行借款及充實營運資金等。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達到有效降低資

金成本並確保資金籌集效率,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亦將有效提

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實際發行。

11.參考價格:尚未實際發行。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實際發行。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除其轉讓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辦理外,其權利義務與

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募集金額或其他

相關事宜等,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

修正時,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依當時市場狀況修訂之。

(2)特定人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A.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以對公司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首要考量,

並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6第1項規定之資格。

B.必要性:鑑於近年來LED產業朝同業規則聯盟合作,或上下游整合之趨勢日趨明顯,為

提升本公司之競爭優勢,引進可擴大本公司銷售市場之規則性投資人,為本公司長期永

續發展之必要規則。

C.預計效益:藉由應募人之規則性投資,增強本公司之競爭優勢,擴大本公司之銷售市

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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