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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5/01/13
2.公司名稱: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金管證審
字第1040054006號函辦理。
二、超限原因:本公司係依據103年11月4日第六屆第三次董事會通過為轉投資公司
鑫聯金屬資源(太倉)有限公司及太倉鑫昌光電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個別資金貸與美金
400萬元,後因本公司財務報表淨值降低及匯率變動之影響,核已超過「資金貸與辦
法規定限額」為對單一企業之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十規定。
三、茲說明本公司資金貸與超限情形:
(一)貸與對象:鑫聯金屬資源(太倉)有限公司、太倉鑫昌光電材料有限公司
(二)與本公司關係:本公司間接持股84%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本公司間接持股
100%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四)對單一企業之個別對象資金貸與限額:新台幣115,226仟元。【依據本公司最近期
(104年第三季)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十核算】。
8.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已於104年11月5日召開董事會決議,因淨值下降調整對轉投資公司資金
二、本公司之轉投資公司遂已依據改善計畫於104年12月起陸續償還資金;
合限額,該超限案隨之解除已完成改善。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將逐季提報董事會控管,並於105年度股東常會報告執行及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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