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居港權政府勝訴 終院認為毋須釋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香港終審法院駁回外傭就居港權案的終極上訴,針對外傭一方認為,外傭符合基本法中「通常居港」的定義,香港終審法院則認為,外傭持有有效證件入境住滿7年,只是審視是否符合「通常居住」定義的其中一個特點。
法院認為,外傭在香港居留的性質,極具限制性,必須受僱於合約指明的僱主,並居住在有關僱主的居所,才獲准留港,合約完結時,必須返回原居地,因此,外傭居住的特質,遠離傳統上承認的「通常居住」。所以駁回外傭終極上訴,港府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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