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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局(「董事局」)宣布派發截至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個月之中期股息為本公司股本中每股股份(「股份」)港幣0.95元(「中期股息」)予在二○一三年三月十九日(星期二)(「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內之本公司股東(「股東」)。合資格股東可選擇全部收取現金,或收取繳足股款的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幣0.50元之新股(「新股」)代替現金,或部分收取現金及部分收取新股,作為中期股息(「以股代息計劃」)。
就計算根據以股代息計劃予以配發之新股數目而言,新股之市值獲厘定為每股港幣107.44元(「平均收市價」),此市值為每股股份自二○一三年三月十三日起計連續五個交易日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所報收市價之平均值。因此,合資格股東就於記錄日期登記在其名下之股份有資格收取之新股數目將按下列方式計算:
(略)
向各股東所發行之新股數目將下調至最接近之整數。新股之零碎股數將不予配發,其利益將撥歸本公司所有。根據以股代息計劃予以發行之新股一經發行,即在所有方面均與配發及發行新股當日本公司已發行之股份享有同等權益,惟該等新股將不會享有中期股息。
本公司已向聯交所上市委員會申請批準將根據以股代息計劃予以配發及發行之新股上市及買賣。一份載有以股代息計劃詳情之股東通函(「通函」),連同一份有關以股代息計劃之選擇表格(「選擇表格」)預期將約於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四)寄予合資格股東。登記地址位於通函中所指明的香港境外若干司法管轄地區之股東將不會被包括在收取選擇表格之列內,並將僅全部收取現金作為中期股息;本公司董事認為,根據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第13.36(2)條之規定,此舉乃屬必要或適宜。
股東如欲只以現金收取中期股息,則毋須填寫選擇表格。
股東如欲收取配發之新股代替全部或部分現金股息,應依照選擇表格上印備之指示填寫及簽署,並最遲須於通函中所指定之時間,預期將為二○一三年四月十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
新股股票及現金股息支票預期約於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星期四)用平郵方式寄給股東,郵誤風險由收件人自行承擔,而新股於聯交所首日買賣的日期則預期約為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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