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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聲請人:昆山和霖光電高科有限公司
相對人: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相關案號:102年度全字第21號
2.事實發生日:102/03/1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永美科技為少數國內觸控面板後段貼合製程設備專業廠商,貼合設備均是自製自研,
100%台灣製造,水膠類的觸控面板專用設備並獲經濟部SBIR創新研發專案補助之肯定,
於民國99年間與昆山和霖光電高科有限公司(凌巨科技之子公司)之賣賣設備給付價金
事件,如本公司民國102年1月7日重大訊息所述,民事爭訟標的為設備價金
台幣11,496萬元,今甫收到聲請人凌巨科技針對爭訟標的向法院聲請部分貨款及
銀行戶假扣押,此案為正訴訟中的民事官司,我方所握之有力事證,均已commit
委任律師針對此案作積極處理,全案力求爭取還原真相,還敝公司商譽與權益。
假扣押部分則已備妥抗告及反擔保來解除假扣押之準備。在此期間,永美科技
一切營運如常,公司觸控面板之全平面貼合業務面及財務面並無重大影響,
本公司期盼於這段訴訟之非常期間,所有投資人以及與永美科技往來之金融機構
、客戶及廠商,皆能繼續給予愛護與支援,在強力後盾下,順利解決此項訟案,
更創經營佳績以答謝投資人及金融機構、客戶及廠商之相挺!
4.處理過程:已由本公司委任律師提出民事抗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應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託律師事務所協助依法處理本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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