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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前合作社樓宇取得業權後可申請重建

鉅亨網新聞中心

地政總署資料顯示,截至3月底,已解散的177所前合作社樓宇中,約有46%業主曾申請撤銷轉讓限制,當中67%業主補地價後可轉讓或出租單位。

發展局發言人表示,前合作社社員取得業權後,亦可考慮向市建局申請通過「需求主導」計劃重建。

發言人指,留意到有意見認為,政府應為已解散的公務員合作社樓宇業主,提供補地價優惠,或免補地價重建。當局認為,如果不用合作社樓宇業主補地價,變相等同以公帑補貼他們,當局會繼續與持分者溝通,重申對於協助合作社樓宇重建持開放態度。(c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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