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輝控股集團延遲寄發有關主要交易的通函-就發展中國杭州市濱江區的土地成立合營企業
鉅亨網新聞中心
茲提述旭輝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的公告(「六月二十四日公告」)。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詞匯與六月二十四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誠如六月二十四日公告所述,載有上市規則規定有關成立合營企業(構成本公司主要交易)的資料的通函(「該通函」)預期將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六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由於需要更多時間編制本集團的財務資料以供載入該通函,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4.41(a)條並將寄發該通函的日期由二零一三年七月十六日延遲至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或前後。本公司經已取得聯交所的豁免批準。因此,寄發該通函的日期將須延遲至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或前後。
茲亦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的公告(「六月十三日公告」),內容有關本公司就收購一幅位於杭州的土地的另一項主要交易(「收購事項」)。該交易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33A條的股東批準規定。誠如六月十三日公告所述,有關寄發收購事項的通函預期將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或前後。本公司現時有意將有關收購事項及成立合營企業這兩項主要交易載入在同一份通函中,並將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或前後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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