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地區容積獎勵總量上限50% 明年實施
鉅亨網記者黃佩珊 台北 2013-05-02 19:35
為建立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控機制,回歸都市計畫體系管理,內政部今(2)日討論通過營建署所提「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都市計畫容積獎勵上限規定。在實施都市更新地區的獎勵上限為50%,其他地區獎勵上限為20%,明年起實施。
由於現行獎勵容積,包括綠化景觀、街廓獎勵、停車獎勵等沒有總量控管,營建署年初即研議將訂定總量控管。修正重點主要是增訂都市計畫法定容積放寬建築容積額度的總量累計上限,除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包括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建築與歷史建築保存維護等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可移入容積。
其它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地區,不得超過建築基地1.5倍的法定容積(獎勵上限50%),或各建築基地0.3倍的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一般地區,不得超過建築基地1.2倍法定容積(獎勵上限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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