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幃翔精密: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四次買回本公司股份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9/03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808,636,023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9/04~104/11/0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4.00~18.1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6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買回本公司股份,提請討論案。

說明:1、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之規定辦理。

   2、本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擬自證券商

     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2)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808,636,023元(依

       已公開之104年第二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

       報告計算)。

     (3)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9/04~104/11/03

     (4)預定買回之數量:3,000,000股(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2.62%)

     (5)預定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單價在14元至

       18.1元之間。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

       價格下限時,將繼續買回股份。

     (6)買回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

     (7)買回次數:第四次執行庫藏股。

   3、上述買回計劃,業經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

     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聲明書詳附件一。

   4、依規定應於買回股份之日起六個月內銷除股

     份,並辦理變更登記。

   5、提請 討論公決。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及獨立董事,無異

   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2.62%,且買回股份所需

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2.45%,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

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經大中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公司預計買回其普通股股份之價

格區間尚屬合理,而買回普通股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區間對該公司之

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動

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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