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申請零售店內部設計商標獲批
鉅亨網新聞中心
蘋果不僅在積極打擊仿冒iPad和iPhone的山寨品,還給旗下零售店的設計申請了商標,並且已經獲得了批准。
據美國專利商標局(以下簡稱“USPTO”)檔案顯示,該機構在上周批准了蘋果申請的零售店極簡設計和佈局商標。商標申請檔案寫到,“蘋果零售店是用乾淨玻璃打造的店鋪,四周是鑲嵌板的立面,裏面則擺放長方形的桌子和凳子,后牆上鑲嵌了視頻顯示屏。”
去年,中國昆明曾出現“山寨”版蘋果零售店,它們外面也有蘋果白色Logo,裏面擺放木桌子。在一名博客寫手曝光了這件事以后,立即引起外界普遍關注。這些“山寨”版零售店几乎能以假亂真,甚至連銷售人員也真的以為,他們是在為蘋果工作。
隨后,中國有關部門迅速採取行動,查封了這些山寨蘋果零售店,以及其他20多個未經授權,銷售蘋果品的商店。
蘋果周二拒對其零售店設計商標獲批一事發表評論。
蘋果已故CEO史蒂夫·喬布斯(Steve Jobs)對公司零售店設計非常感興趣。2003年,蘋果獲得了“漂浮”玻璃樓梯的設計專利,這種設計也是許多蘋果零售店的主打元素。而USPTO檔案顯示,這項專利的發明人竟然是喬布斯本人。
根據USPTO的檔案,蘋果最早於2010年5月提交了商標申請,以保護蘋果零售店內部設計,並最終在今年1月22日獲得批准。
美國弗吉尼亞大學法學教授克里斯托弗·斯普利格曼(Christopher Sprigman)表示,申請獲得這種內部設計商標(即商業外觀)的做法並非沒有先例。他還著有《山寨經濟》(The Knockoff Economy)一書。
1992年,美國高等法院就曾同意一家墨西哥快餐連鎖店的請求,允許其保護自己的設計和裝飾。將來,蘋果若想在商業外觀專利訴訟中獲勝,就需要提交大量證據,證明消費者易於將侵犯其商標設計的商店,與蘋果自家零售店混淆。
斯普利格曼指出,在美國獲得的商標權不適用於美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但在本國尋求商標保護的企業,通常也會在有其業務的其他國家申請同樣的保護。蘋果在美國約有250家零售店,另外還在其它十多個國家和地區開設了大量零售店。(揚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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