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con
anue logo
澳洲房產鉅亨號鉅亨買幣
search icon

A股港股

永豐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第2期無擔保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發行要點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9-02 16:37


永豐商業銀行 (以下簡稱「本行」),經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金管銀控字第10400053830號函核准發行本債券,茲訂定發行要點如下:

一、債券名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第2期無擔保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以下簡稱「本債券」)。

二、發行時信用評等:本行信用評等等級為中華信評twA+;本債券不另委託信用評等機構進行信評作業,投資人應注意債券標的本身之風險。

三、債權順位及投資風險:本債券持有之受償順位(含本金及利息)僅優於本行股東剩餘財產分配權,次於(一)本行所有存款人、(二)其他一般債權人及(三)列入本行第二類資本之次順位債券持有人;若本行發生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時,本債券之清償順位與普通股股東相同。本金融債券非存款,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保障。


四、銷售對象:本債券僅限銷售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

五、發行總額:本債券發行總額新臺幣肆億陸仟萬元整。

六、票面金額:本債券每張面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

七、發行價格:本債券於發行日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八、發行期間:民國104年9月8日發行,無到期日。

九、票面利率:本債券票面利率為固定年利率3.90%。

十、提前贖回或市場買回條款:

(一)本債券無到期日,亦無固定贖回日期;本行得於本債券發行屆滿五年後,在符合以下兩者條件,及須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准前提下,得提前贖回或由市場買回本債券。

1.計算提前贖回後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仍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比率。

2.以同等或更高品質之資本工具替換原資本工具。

(二)本行若欲行使提前贖回權,將於預訂贖回日前30日公告,按面額加計應付利息,全數贖回,如與主管機關核准條件不同,則以主管機關核准條件為準。本行行使贖回權者,本債券於贖回日到期。

十一、擔保方式:本行或其關係企業並無提供保證或擔保品或其他安排,以增進本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

十二、計、付息方式:

(一)本債券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採實際天數(act/act)單利計、付息乙次,利息金額以本行計算者為準。

(二)本債券付息金額以每張債券面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以本行計算者為準。本債券於還本付息日如為付款銀行停止營業日時,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給付本息,不另計付利息。如逾還本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亦不另計延遲利息。

(三)本債券於給付債券利息時,本行將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中央健康保險局補充保險費。

十三、利息支付條件:

(一)本行上年度無盈餘且未發放普通股股息(含現金及股票股息)時,不得支付利息。但累積未分配盈餘扣除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後之餘額大於支付利息,且其支付未變更原定支付利息約定條件者,不在此限。因前事由而不予支付之利息不得累積或遞延。

(二)倘屆付息日時本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未達『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比率,本債券應遞延償還利息,本債券之應計利息應遞延至本行符合前述規定之下一付息日支付,所遞延之利息不得再加計利息。

十四、提前清償及處理程序:本債券之承購人或債券持有人不得要求提前償還。本行如進行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自清算程序開始日或宣告破產之日起,本債券將停止計息,且本息視為已到期,債券持有人並應放棄行使抵銷權。

十五、還本付息機構:本債券由本行財務作業中心辦理本息兌領作業,兌領人資料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為主。辦理給付利息時,本行將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中央健康保險局補充保險費。

十六、債券形式: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並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

十七、金融債券得轉讓及提供擔保:本債券得辦理過戶或設質,以供自由轉讓或設定擔保,相關作業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辦理。

十八、金融債券本息逾期未領之處理:本債券之本金及利息,自付款之日起,本金逾十五年、利息逾五年而未兌領者,本行將不再兌付。

十九、本債券之時效及遺失、被竊、滅失後之處理,係依中華民國民法或發行時適用之準據法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通知方式:有關本債券應通知本債券持有人之事項,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二十一、本發行辦法未盡事宜,悉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辦理。

二十二、定義:

1.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本發行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所稱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係指本行依銀行法第四十四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規定,以本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最近年度或半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並於每年三月底及八月底前經會計師複核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會申報之本行及合併之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

2.盈餘:本辦法第十三條所稱之『盈餘』,係指本行經股東會承認最近年度之綜合損益表所載之本期淨利。

文章標籤


Emp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