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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提述日期為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之公布(「該公布」),內容有關配售非上市認股權證。除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布所用之詞匯與該公布所界定者具相同涵義。
經本公司與配售代理進一步磋商後,本公司與配售代理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訂立補充協議以修訂配售協議之條款,致使於根據認股權證之條款及條件作出任何認購價調整後之認購價將不少於0.167港元,且將不會有任何超出一般授權項下之授權之額外新股份。因此,全數認股權證股份將根據一般授權配發及發行。配發及發行認股權證股份將毋須經股東進一步批準。
董事會謹此澄清,每份認股權證初步附帶權利認購一(1)股認股權證股份。倘認股權證行使價(即初步為每份認股權證0.168港元)根據認股權證之條款予以調整(「經調整認購價」),則將向認股權證持有人配發及發行之認股權證股份之有關數目將按認股權證項下之認購款項總額除以經調整認購價予以調整。認股權證配售協議項下之認購款項總額為20,160,000港元。
適用於調整認股權證行使價之調整事件如下:
a) 由於任何股份拆細或合並而導致每股股份之面值出現變動;或
b) 以資本化溢利或儲備之方式發行股份;或
c) 向全體股東作出資本分派;或
d) 授予股東權利收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現金資產;或
e) 以供股方式向股東提呈發售新股份以供認購,或向全體股東授出任何購股權或認股權證以認購新股份,其價格低於市價之80%;或
f) 以低於市價80%之每股股份認購價發行可轉換或可交換為新股份或附帶權利認購新股份之任何證券以換取現金;或
g) 以低於市價80%之價格發行任何股份以換取現金;或
h) 本公司購回任何股份或可轉換為股份之證券或任何購入股份之權利,而董事認為於該等情況下作出調整屬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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