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美:本公司與聯貸銀行團簽訂新台幣16億元聯合授信合約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8款
1.事實發生日:102/01/15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大眾商
業銀行、高雄銀行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五年期新台幣16億元聯合授信案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籌措新建廠房及購置機器設備資金,償還金
融機構借款及充實中期營運週轉金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充實營運資金提昇流動比率
9.其他應敘明事項:自首次動用日起算五年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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