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法」修法 排放污染即有刑期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2-31 17:12
立法院今天(31號)下午審查「水污染防治法」,將原本致人於死者才有刑期的條文,修正為:只要業者違反水污法第27條規定,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者、或者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照本法勒令停工或停業者,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以上5百萬以下罰金。
修法後,未來只要業者有排放污水的事實,就可以可判處有期徒刑,讓輕判日月光排污案的事件,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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