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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資訊】稅務總局︰七類股權轉讓需征個人所得稅

鉅亨網新聞中心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在其官網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記者注意到,公司回購股權、IPO時的老股轉讓,以及重組並購活動中的發行股份收購等七類情形被明確需要繳稅,但純粹二級市場的買賣仍不在征稅之列。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辦法》主要是規範股權轉讓過程中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延續原有規定主要框架的基礎上,就股權轉讓範圍、股權轉讓雙方及被投資企業的權利義務、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的確認、納稅時點、稅務機關征收管理、服務規範等問題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使相關規定更為科學和全面。

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個人從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於個人轉讓上述兩種情形以外的股權取得的所得(以下簡稱“股權轉讓所得”),應依法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隨著時間推移和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新的股權交易形式不斷涌現,交易內容日趨豐富多樣,新的涉稅訴求不斷提出,原有的稅收政策檔案已難以適應新形勢下征管工作的需要,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對完善和升級現行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的訴求頗為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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