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望實企:公告本公司現金減資銷除股份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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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經103年6月11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減資新台幣119,401,510元,銷除股份11,940,151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08月04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28428號函核准生效。
二、茲依照公司法二七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將本次減少資本銷除股份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司名稱:蜜望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經營業務範圍如下:
1.CC01030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2.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3.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4.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
5.F2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
6.F401010國際貿易業。
7.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8.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
9.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10.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三)本公司所在地: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316號8樓
(四)公告方式: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五)董事及監察人人數及任期: 本公司設董事五人(含獨立董事二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
(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本公司章程訂於中華民國78年5月15日,第十八次修正於101年6月27日。
三、公告事項:
1、為辦理本公司103年減資換發股票,依本公司章程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有價證券換發作業程式」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計劃。
2、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股票,計普通股91,847,321股(含私募10,400,000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 10 元,共計新台幣918,473,210元(含私募104,000,000元) 。
3、本次現金減資新台幣119,401,510元整(含私募13,520,000元),共銷除股份11,940,151股(含私募1,352,000股),用以提昇股東權益報酬率及公司每股獲利能力,妥善運用資金辦理現金減資退還股東;依公司法第168 條之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減資比率約為13% 惟實際減資比率,以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之流通在外總股數計算之。
4 、減資後換發股數計79,907,170股(含私募9,048,000股),每股金額10元,實收資本額計799,071,700元。
5、本次現金減資銷除股份,係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換發新股,每仟股減少約130股(即每仟股換發約870股)。減資後普通股不滿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行在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或逾期未辦理拼湊者,依減資換股基準日前在股票公開集中交易市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給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該收盤價承購之。
四、減資換發股票預計時程:
1、減資換股基準日訂為103年9月28日,並自103年10月6日開始受理換發新股票。
2、舊股票最後交易日為103年9月19日。
3、舊股票自民國103年9月24日起至103年10月3日止期間內停止辦理過戶,最後過戶日為103年9月23日。
4、舊股票自民國103年9月22日起至103年10月3日止期間內停止在市場買賣。
5、新股票上櫃日期訂為民國103年10月6日。自新股票上櫃之日起原上櫃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買賣交割之標的。
6、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訂為民國103年10月6日。
7、減資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股份相同,本次換發之新股採無實體發行。
五、換發程式及手續:
1、由於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除了私募股票採有實體發行外),屆時均將不再發行現券全部採無實體發行,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2、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股票且已辦過戶者(未過戶者請儘速辦理過戶),請於103年09月23日(含)前將現股送存入貴股東之證券集保帳戶即可;未能在103年09月23日(含)前送存集保帳戶者,請於新股上櫃日(103年10月6日)起持現股之舊股票原留印鑑章至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股票換發手續。
3 、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股票未能辦妥過戶及換發者,須俟新股發放日(103年10 月6日)後,股東持現股舊股票及其轉讓過戶通知書、買進報告書或交易稅單、股票領回號碼清單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原留印鑑章及集保帳號至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股票換發手續。
4、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上櫃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櫃買賣,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5、換發地點: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務代理部,電話:(02)2389-2999 。
六、本作業計劃如因主管機關審核或其他情事,致內容或相關日程有所變動,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七、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八、除另發函通知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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