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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業投資海外不動產 只要符合4條件 就可改採備查制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金管會今(29)日預告修正保險相關法規,壽險業投資海外(包含大陸)不動產,經由投資特定目的公司(SPV)或信託方式,取得海外不動產,只要符合4條件,將由現行的專案審查,改為備查制,以增加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

金管會表示,壽險業者投資海外不動產,須符合四個資格條件:第一、須符合壽險公會正在訂定的國外不動產投資自律規範。


第二、最近二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RBC)均達250%以上。據金管會保險局統計,目前有18家壽險公司符合資格。

第三、董事會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且於公司內部設風險管理部門及風控長一人,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第四、已從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其所有不動產平均出租率須達80%以上,並符合投資標的當地的經濟投資報酬率。如未曾投資海外不動產者,則不適用此條件。

金管會解釋,所謂相當的報酬率,就是壽險公司備查時,要附上周圍地區或該區價格和投資報酬率資料,供金管會了解。

不過,金管會強調,壽險公司如果沒有符合以上資格,或沒有依規定提報董事會通過,或提報董事會的資格虛偽不實,就要回復為申請制,且在2年內都不能再採備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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