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聚能:法院准許大眾銀行本票裁定及支付命令之聲請。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3/11/05
2.發生緣由:緣本公司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大眾銀行)借
款新台幣參億參仟萬元,並於102年6月2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參億參仟萬元」,因本公司未依約償
還其債務本息,大眾銀行向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及支付指令。法院就
聲請本票強制執行部份,裁定得強制執行返還本金及自103年6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若本公司不服該裁定,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就聲請支付指令之部份,法院命本公司
支付1.本金2.自10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
算之利息3.自10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
金4.程式費用,若本公司不服該支付指令,應於支付指令到達後20日內
提出異議。
3.因應措施:擬提報董事會,討論後續之應變以確保全體債權人之權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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