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等明確股轉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鉅亨網新聞中心
財政部公布,與國稅總局及中證監就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予以明確。
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該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ta/a)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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