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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晶鑽:本公司對美國蘋果亞洲、神腦國際、威寶電信等公司侵害專利權提起告訴之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原告為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為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神腦

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智慧財產法院

2.事實發生日:103/10/0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被告未經本公司同意,對外公開銷售侵害本公司已取得之中

華民國M438642號「取像裝置及鏡頭裝置」新型專利之物品。

4.處理過程:本公司一向尊重及維護智慧財產權,致力於技術之研發與建構自我之智權,

並已取得多項藍寶石生產製造之相關專利。本公司現已委任律師進行相關作業,並將

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本公司股東之權益,主要依法具訴要求為: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三億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停止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進口落入系爭專利權利範圍之產品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待取得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後,本公司將依公權

力求償以維護股東權益。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藉由司法程式處理,憑以保護股東權益,進而彰顯「合法專利,

研發自主」尊重智慧財產權之精神。

7.其他應敘明事項:對於被告侵權行為,本公司先行依法求償新台幣三億元,俟被告提出

出上開侵害專利權之銷貨全部資料後,本公司再依法擴張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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