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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甲種及丙五種特別股股本訴訟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2.事實發生日:103/06/1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237,500元,及其中

6,750,000元部分自民國(下同)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其餘3,487,500元部分自97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7,912,500元,及其中6,750,000元部分

自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1,162,500元部分自

97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本公司,於103年7月4日上午9時50分進行準備程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

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

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7月4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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