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IPO:產業政策易受變動 業務受季節性影響劇烈
鉅亨網新聞中心
證監會6月9日晚再發第35批11家企業的預披露和預披露更新資訊,加上此前34批披露的455家,目前已有466家企業發布了預披露或預披露更新資訊。其中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晨科技)其中公司擬公開發行新股和公司股東擬公開發售股份數量合計不超過2,255 萬股。
根據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顯示,其風險因素主要體現在:
(一)產業政策變動風險
發行人所處行業為軟件行業,主要從事行業應用軟件開發業務、軟硬體系統整合業務和專業技術服務業務,主營業務產品主要應用於銀行業資訊化、空管業資訊化及政府資訊化等方面,受到《鼓勵軟件產業和整合電路產業發展的六項措施》、《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整合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 號)、《資訊產業科技發展“十一五”規劃和2020 年中長期規劃綱要》(信部科【2006】309 號)、《軟件和資訊技術服務業“十二五”發展規劃》、《銀行業資訊科技“十二五”規劃指導意見》、《中國金融業資訊化“十二五”發展規劃》、《中國民用航空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等產業政策的支援。上述政策在很大程度上為發行人的業務發展提供了良好、穩定的市場環境,但如果未來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及相關產業政策發生變化,則可能對公司的經營造成一定的不利影響。
(二)市場風險
軟件行業具有良好的市場發展前景及較高的利潤空間,吸引愈來愈多的競爭對手或新的投資者進入該領域,市場競爭日益加劇;由於國內多數軟件企業目前存在同質化競爭,軟件行業整體盈利水平存在下降風險。為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保持一定的優勢和較高的盈利水平,軟件企業必須具備對行業發展趨勢的準確預測能力,持續進行技術更新,不斷滿足客戶對軟件產品效能、品質等日益變化的要求。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和客戶需求的不斷變化,如果發行人進行的產品升級或推出的新產品無法在短時間為市場接受,或技術創新偏離行業整體發展趨勢,產品難以滿足客戶需求,發行人存在喪失技術優勢並在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的風險。
(三)稅收政策及政府補助變化的風險
發行人所處行業為國家重點支援的行業,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政策。
增值稅方面:根據《鼓勵軟件產業和整合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00】18 號)及《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 號)檔案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營業稅方面:報告期內,2012 年1 月1 日前公司的技術開發服務等部分業務收入繳納營業稅,適用營業稅稅率為5%,並享受如下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第273 號文《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審批”后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5 號)的規定,發行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2012 年1 月1日起,國家在上海、北京等地區陸續開始開展對部分現代服務業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試點范圍自2013 年8 月1 日起已擴展至全國),公司的上述業務屬於現代服務業中的資訊技術服務,適用增值稅稅率為6%,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前后,適用稅率差額為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稅收政策延續了原營業稅相關優惠政策,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 號)、《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 號)以及《關於在北京等8 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 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 號)的相關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發行人於2008 年12 月18 日取得了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聯合頒發的編號為京科高字GR200811000653 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為三年;2011 年發行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合格,於2011 年10 月11 日取得了編號為GF201111000897 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報告期內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廣州新晨於2008 年12 月16 日取得了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聯合頒發的編號為GR200844000594 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為三年;2011 年廣州新晨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合格,於2011 年10 月13日取得了編號為GF201144001016 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報告期內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武漢新晨於2010 年12 月21 日取得了湖北省科學技術廳、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國家稅務局、湖北省地方稅務局聯合頒發的編號為GR201042000167 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為三年,2011 年、2012 年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2013 年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率為25%。2011 年8 月22 日,上海市長寧區國家稅務局出具《企業所得稅優惠事先備案結果通知書》((2011)長稅所(05)008 號),同意上海點逸自2010 年度至2011 年度免征企業所得稅,自2012年度至2014 年度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除上述稅收政策優惠外,報告期內發行人還享受相關政府部門鼓勵企業發展給予的財政補貼資金。報告期內發行人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及政府補助對公司凈利潤的影響如下:
稅收優惠和政府補助對發行人的業績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如果財政政策和稅收政策發生不利變化將會導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
(四)業務季節性波動風險
發行人主要從事軟件開發業務、系統整合業務和專業技術服務業務,主要客戶為銀行業客戶、空中交通管理行業客戶、政府機構以及大中型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這類客戶通常采取預算管理制度和集中采購制度,其采購決策和采購實施的季節性特點決定了發行人的業務呈現較為明顯的季節性分布,即上半年營業收入少於下半年營業收入。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度,發行人下半年營業收入占全年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56.08%、62.93%、64.33%。因此發行人業務存在季節性波動風險,投資者不宜以季度或半年度的數據推算發行人全年的經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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