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定位清晰方能“陽光”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9-16 18:23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正式頒布實施,經歷了10余年“野蠻生長”的私募行業如何順利走向“陽光化”再次成為市場關注的熱點。
“《辦法》對募資規範、投資者適當性等問題進行了細致解釋,試圖進一步厘清市場化方向和適度監管的關係。”華泰證券(601688,股吧)非銀行金融行業研究員羅毅表認為,私募基金的清晰定位對未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形成差別化競爭格局至關重要。
目前對於私募行業發展,監管層的一大顧慮是不能把握宣傳范圍,造成私募不是向私人募集。按照《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市場人士認為,報告會、講座、手機微信等都是基金管理人員與投資人交流資訊和傳達投資理念的重要手段,此規定過於嚴格地限制了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
“不得通過講座、報告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是《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明確規定。”在9月12日中國證監會例行新聞發布會上,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對私募基金募資規範進行了重申。同時張曉軍澄清,該規定重點在於限制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但該規定不禁止通過各種途徑向事先已了解其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的“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而對於資金管理者來說,最大的擔憂是監管部門把私募當公募監管,過度資訊公開、第三方參與會導致“私募”的管理運營“不私”。
“從《辦法》的具體規定來看,監管層還是在私募基金運行上給予了充分的獨立性。”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表示。
在基金風險評級方面,《辦法》對私募基金的評級機構未設置資質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自主選擇,也未要求由獨立第三方機構進行評級,主要基於以下考慮:一是私募基金運作更多體現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意思自治;二是基金管理人為維護好與投資者的良好關係,具有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級並將其銷售給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的動力;三是基金管理人對自身管理的產品更為了解。
“對於風險評級的具體標準,主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派獨立第三方機構制定,今後根據需要可由基金業協會出臺相關指引。”張曉軍說。(記者 郭文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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