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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3/05/23
2.發生緣由:本公司業經103年5月23日股東會決議將產品驗證事業之相關營業
(包括資產、負債及營業)及相關轉投資事業分割讓與新設公司(以下簡稱:
新設公司),並暫定分割基準日為民國103年7月31日。自分割基準日起,新設
公司沿用本公司之原名稱「快特電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將更名為「快特
股份有限公司」,且由新設公司概括承受分割營業之相關權利義務。
3.因應措施:本公司依據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及通知公告,
債權人對本分割案如有異議,請自民國103年5月23日~民國103年6月23日
(郵寄以郵戳為憑)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逾期視為無異議。
受理地址為台北市內湖區新湖二路345號2樓。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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