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con
anue logo
馬來西亞房產鉅亨號鉅亨買幣
search icon


公告

華上光電:依據證交所要求修正XBRL申報之103年第1季會計師核閱報告類型選項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30款

1.事實發生日:103/05/16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03年3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

債表,暨民國1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


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之編製係公司管理階層之責任,

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核閱結果出具報告。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02

年度第一季之合併財務報表係由其他會計師核閱並於民國102年5月14日出具保留式核

閱報告,其保留原因係列入該合併財務報表之部份非重要子公司及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係依據各該公司同期間自編未經核閱之財務報告評價及編製。該等子公司民國102年3

月31日之資產總額與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餘額合計數為新台幣901,917仟元,占合併資產

總額之41%;負債總額為新台幣234,885仟元,占合併負債總額之37 %;民國102年1月1

日至3月31日該等子公司之綜合損益與採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及採用權益

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其合計數為綜合損失新台幣28,413仟元,

占合併綜合損失之24%。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財務報表之核

閱」規劃並執行核閱工作。由於本會計師僅實施分析、比較與查詢,並未依照一般公

認審計準則查核,故無法對上開財務報告整體表示查核意見。

如附註四(三)及六(六)所述,列入合併財務報告之部分非重要子公司及採用權益法之

被投資公司,其財務報告及附註十三所揭露之相關資訊,係依據各該公司同期間自編

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評價及編製。該等子公司民國103 年3 月31 日之資產總額

與採用權益法投資餘額為新台幣996,310仟元,占合併資產總額之61%;負債總額為新

台幣193,823仟元,占合併負債總額之32%;民國1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該等子公司之

綜合損益與採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及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

他綜合損益之份額為綜合利益新台幣542仟元,占合併綜合損失之-1%。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第三段所述之合併子公司及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暨附註十三所

揭露之相關資訊,若能取得同期間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而可能須作適當調整及揭

露之影響外,並未發現第一段所述民國103 年度第一季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

有違反「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會計準則

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而須作修正之情事。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六)所述,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山西長治

高科華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長治高科華上)無法順利投入量產持續產生鉅額虧損,

且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長治高科華上有關技術移轉事宜產生之爭議已進入仲裁程

序中,上列跡象顯示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對長治高科華上之投資已有減損,故於民

國102年度除依其自結報表認列投資損失新台幣26,538仟元外,併同長治高科華上相關

之資本公積新台幣55,782仟元及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新台幣8,120 仟元後之淨額

提列減損損失新台幣195,777仟元,提列減損後帳面價值為零。

另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九(一)所述,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3年1月接獲中國國

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民國102年12月30日之通知書,長治高科華上以華上光電股份有

限公司未依約履行技轉合約,造成長治高科華上鉅額之經濟損失為由,對華上光電股

份有限公司提出仲裁,要求返還已支付之許可使用費人民幣193,330 仟元及賠償造成

之經濟損失人民幣249,745仟元。本仲裁案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於技術移轉契約

簽訂後,已依約全力協助長治高科華上建廠規劃、購置機具設備、教育訓練人員及進

行技術轉移等,已完全履行契約義務,惟長治高科華上主張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違

約未完全履行契約義務並造成長治高科華上之經濟損失,雙方就技轉合約義務之履行

存有爭議。本案經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律師評估最終勝訴機會較大,因此,華

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並未估計相關損失及負債。本案正由大陸北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

仲裁報會審理中,最終結果仍待仲裁判定。

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3年第一季持續產生合併淨損計新台幣53,851仟元,截至

民國103年3月31日止,累計虧損已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流動負債已超過流動資

新台幣34,454仟元,管理階層雖於財務報告附註十二(三)說明所欲採行之對策,惟該

等對策之可行性仍待持續觀察,以評估繼續經營假設之重大疑慮。第一段所述民國103

年3月31日合併財務報告係依據繼續經營假設編製,並未因繼續經營假設之重大疑慮而

有所調整。

3.因應措施:依證交所要求修正XBRL申報之103年第1季會計師核閱報告類型選項,由保留

式核閱報告改為保留核閱(附加其他事項說明段)。

4.其他應敘明事項:103年第1季財務報告會計師核閱意見無任何修改情事。

文章標籤



Emp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