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購屋借款利息要件不可不知
鉅亨網新聞中心
購屋自用的貸款利息可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列報扣除,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仍須符合辦妥戶籍登記,且不能做為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要件,才能列報減除。(黃悅嬌報導)
臺北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及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果要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符合一定要件,包括必須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在此一地址辦妥戶籍登記,且不能做為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符合以上條件者,可提具向金融機構辦理購屋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每年扣除額上限為三十萬元。國稅局提醒,若有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在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
國稅局指出,A先生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經國稅局以A先生、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未辦妥戶籍登記且同一地址有公司營業登記,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A先生不服,主張確實有繳納購屋借款利息,應准予扣除,仍遭國稅局以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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