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農林:有關最高法院裁定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間假處份案件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7-14 16:40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再抗告人: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台抗字第532號裁定
4.事實發生日:106/07/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頃接獲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以電郵方式送達之
最高法院106年6月29日105年台抗字第532號裁定廢棄臺灣高等法院105年9月23日、
105年9月26日105年抗字第1615號裁定及補充裁定【「廢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年9月9日所為105年裁全字第103號裁定,抗告人以新台幣伍佰伍拾萬元或同額
之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撤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國105年9月9日所為
105年裁全字第103號裁定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依法辦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本公司於105年9月29日召開臨時股東會進行全面改選並已合法選任第22屆之
13名董事在案,且向經濟部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完畢。上開裁定內容係針對過
去已發生之合法事實所為,應無權利保護之必要,不致影響公司財務業務及
股東權益。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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