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建:代子公司華建開發公告董事會通過台北市大同區市府段三小段251等八筆地號土地擬提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6-29 13:40
第二條第20款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台北市大同區市府段三小段251、252、253、254、255、256、257及330 地號土地
2.事實發生日:106/6/29~106/6/29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本公司自有土地面積(251、330地號):1,755平方公尺,約530.89坪。
地主合建土地面積(252-257地號):480平方公尺,約145.2坪。
總開發土地總面積合計2,235平方公尺,約676.09坪。
預計未來投入成本約新台幣貳拾貳億壹仟肆佰壹拾參萬元整。(與地主合建部份
預計投入金額未達公告標準)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本公司自地自建及21位地主(非為公司關係人之自然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21位所有權人合建更新後共可分得建物765.08坪,車位20個。(暫依容積率300%計算)
合建契約約定若將來鄰地整合後,本案都市更新基地範圍得以擴大,合建地主之
商業區土地容積率依法可達560%時,將與地主另議合建條件換約。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公司自地自建:無需取得估價報告。
與地主合建:
1.巨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估價結果:地主:66.40%
建方:33.60%
2.宏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估價結果:地主:67.77%
建方:32.23%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1.巨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李方正
2.宏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連琳育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1.巨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94)北市估字第000082號
2.宏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99)北市估字第000166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華建公司與該6戶地主(21位自然人)擬簽訂之合建分屋比例雖較估價
報告所估之合建分屋比例差異達20%,但因華建公司自有之251、330
地號土地受地形條件、建築及消防法令因素限制影響,故將252-257
地號之土地整併納入,將使整體都市更新計畫能有效發展致產生效益
,故其條件尚屬合理。
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公司自有土地整合鄰地合建地主,以利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件,爭取最大都更獎勵
及完整開發基地,並創造土地最大開發效益活化公司資產。
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0.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1.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
22.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23.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否
24.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5.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六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6.其他敘明事項:
本都更案之實際範圍及進度,應視最終依法與鄰地協調及主管機關核定後之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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