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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絡達:本公司對旭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之審議委員會結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2-20 20:40

第三十四條第10款

1.接獲公開收購人收購通知之日期:民國106年2月13日

2.審議委員會召開日期:民國106年2月20日

3.會議出席人員:審議委員潘寬榮、邱忻怡、沈顯和。

4.審議委員會就本次公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收購條件公平性,及收購資金來源合

理性之查證及審議情形:(須完整揭露已採行之查證措施及相關程序)

經審閱旭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開收購人」)提出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公開

收購說明書及其他書件(包括富毓會計師事務所洪玫芬會計師對本公開收購案出具之

「旭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價格合理性之獨立專家意見

書」,以及第一國際法律事務所余淑杏律師所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後,可知本次公開收

購係依照主管機關規定之公開收購條件及程序辦理。此外,謹就公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

狀況、收購條件公平性,及收購資金來源合理性之查證情形及審議結果說明如下:

1.公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依據公開收購人所提供之(1)公司章程、(2)公司

變更登記表、(3)台灣票據交換所於民國106年2月16日就公開收購人所出具之第一類

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4)公開收購人於大眾商業銀行之存款證明、(5)聯發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決議增資旭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旭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議事

錄、(6)旭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決議增資旭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議事錄、

(7)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履約保證函,及(8)公開收購人104年之自結

報表等資料所示,可知公開收購人係依據我國法令所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狀況均

尚稱良好。

2.收購條件公平性:依據本公司委請高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仁勇會計師與智權國際

會計師事務所徐坤光會計師,分別於民國106年2月17日與民國106年2月18日所作成之獨

立專家意見書所示,本公司於評價基準日(即分別為民國106年2月10日與民國106年2月

18日),李仁勇會計師評估公開收購之合理價格應介於每股新台幣92元至107元之間,

另徐坤光會計師評估公開收購之合理價格應介於每股新台幣99.23元至119.08元之間,

而本次公開收購人對本公司普通股之公開收購價格(即每股新台幣110元),高於或落

於前述收購條件公平性意見書所載之每股價值區間,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應尚符合公平

性。

3.收購資金來源合理性:依據公開收購人之公司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知,公開收

購人之資本總額為新台幣290億元,而公開收購人於本次公開收購案用以收購本公司股

權之資金,係向其母公司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借款予以支應,聯發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並已將借款新台幣30億元匯入公開收購人於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此

有民國106年2月10日由雙方簽署之借款合約及公開收購人於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存款證明為憑;且依據公開收購人所提供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2月

10日出具之履約保證函,已指定受委任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受益人,授權受委

任機構為支付本次收購對價得逕行請求行使並指示撥款,故公開收購人之收購資金來源

尚屬合理。

5.前開查證是否委託專家出具意見書:(如委託專家出具意見書,請一併完成專家意見

書檔案上傳公告。)

高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仁勇會計師與智權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徐坤光會計師,分別於民

國106年2月17日與民國106年2月18日作成獨立專家意見書。

6.審議委員會對其公司股東提供建議,並應載明審議委員會同意或反對意見之明確意見

及其所持理由:

本審議委員會認為公開收購人之公開收購條件尚符合公平性及合理性之原則,故全體委

員均同意本公開收購案,惟籲請本公司股東詳閱公開收購人於公開收購公告及公開收購

說明書中所述參與及未參與應賣之風險,自行決定是否參與應賣。本建議僅供本公司股

東參考,本公司股東應審慎評估並考量個別投資需求及財務稅務等狀況,自行承擔參與

及未參與應賣之風險。

7.其他相關重大訊息:

所遴選之審議委員沈顯和先生符合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

一第四項規定資格條件之相關文件,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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