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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揭露

  • 台股新聞

    櫃買新規章:明年起上櫃公司每年至少召開1次法說會

    為提升上櫃公司資訊揭露透明度及強化資訊公開,櫃買中心修正相關規定,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全體上櫃公司每年至少應於國內辦理一次法人說明會,含自辦或受邀參加,並修正相關問答集。櫃買中心原規定,包括文化創意業、農業科技業、生技醫療業、以科技事業申請股票上櫃之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或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6 億元以上之上櫃公司等 6 類公司,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法人說明會外,其餘上櫃公司每 3 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法人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