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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





  • 台灣政經

    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進用、配置、考績、陞遷、薪資及解僱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也包含懷孕歧視,罰款為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除罰鍰外,並公布違法雇主姓名。近三年懷孕歧視成立件數共 46 件,裁罰金額共計 1,225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