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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逃漏稅 財部: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大陸之股利 需合併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4 日表示,營利事業在第三地區設立公司或在大陸投資者,於列報第三地區之投資收益時,轉投資大陸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皆視為大陸來源所得,應課徵所得稅,若在大陸及第三地區已繳納者,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中區國稅局局長樓美鐘說明,以往是營利事業在海外的資金匯回台灣時才會合併申報,如今為落實稅制,避免稅基流失,故加嚴規定,無論資金是否匯回,凡是轉投資大陸公司或事業分配的收益,都要依規定應課徵所得稅及合併申報。
202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