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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損失證明





    2024-04-18
  • 台股新聞

    〈0403強震〉個人災損審核金額由15萬調高為30萬 7/3前拍照或憑證即可受理

    北區國稅局今 (18) 日表示,為協助受災民眾快速取得災害損失證明,調高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為 30 萬元,倘損失金額在 30 萬元以下,只要於申報期限 (4/4-7/3) 內填報個人災害損失申報表,並檢具受損財產的照片或有關憑證,國稅局即予書面審核,免實地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