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發:代本公司之子公司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公告成都普什塑料包裝有限公司對其提起民事訴訟判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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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告訴人:成都普什塑料包裝有限公司
被告: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
(2)法院名稱: 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3)相關文書案號:(2014)高新民初字第2367、2368及2369號
2.事實發生日:103/09/0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之子公司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接獲成都高新技術
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狀,其客戶成都普什塑料包裝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以其產品未達要求標準,因此向本公司請求返還貨款及給付違約金與損害賠償。
4.處理過程:本公司子公司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接獲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
院檢察署公文,針對本案民事訴訟判決結果,子公司易發精機(上海)有限公司應返還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管理單位已委任律師尋求專業意見並擬提出上訴,以維護
公司及股東之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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